• 最高可罚20万!别忽略这个小细节→
  • 时时彩注册送22元平台
新闻动态
热点资讯
推荐资讯

最高可罚20万!别忽略这个小细节→

发布日期:2025-05-22 21:27 点击次数:82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以广东水利真实的案例为基础,用通俗的语言分析案情、讲清道理、解析法律法规,点击文末合集即可查看往期推文。欢迎大家在文末评论区留言~

“注意”“当心”“禁止”……

这些安全警示语

在日常生活中你有注意到吗?

这个小细节在安全生产上千万不容忽视

不然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 案情简介 -

2024年,某市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某区某水环境项目道路施工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建设公司未按照项目方案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某水务局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该项目施工现场位于车流量大、载重货车较多的路段,具有较高危险性,但该公司未按项目方案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隐患突出。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建设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建设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按照项目方案要求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后经复核,该建设公司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 判罚结果 -

鉴于该建设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及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情形,2024年11月29日,某市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建设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 案例警示 -

本案中,案涉建设公司未在车流量大、载重货车频繁通行的道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暴露出其对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忽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更是防范事故、保障公众及从业人员安全的底线要求。若企业心存侥幸,忽视隐患,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因未履行安全警示义务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隐患排查整改纳入日常管理,定期自查自纠,避免“小疏忽”酿成“大问题”,同时应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切勿因短期便利挑战法律红线。

- 有关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来源:佛山水务

------

QQ咨询

QQ: